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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人教版第一单元活动】“了解我国古今与土地有关的重大改革”资料 | |
| 活动要求: 了解我国古今与土地有关的影响比较大的改革(如井田制、土地改革、包产到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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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pantao 2011/2/15 22:41:53 打印 回复 短信 | ||
| 2 | 【人教版第一单元活动】“了解我国古今与土地有关的重大改革”资料 | |
| 资料: 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土地政策 一、井田制 井田制是商代和周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将土地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而得名。在比较典型的井田中,沟、渠等排灌系统和阡、陌等道路系统把土地划分成一个个方块,在井田的外围还挖有较深的濠沟。这是一种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土地不能自由买卖。 对于井田制的性质和经营方式,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周代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国家所有,名义上属于周王。周王将土地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世代相袭。 井田的划分,大约一块为100亩 (约合今31亩多),是奴隶耕种的一个土地单位,由于生产技术水平很低,也为了便于监督奴隶劳动,井田上实行奴隶集体耕耘。另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封建国有土地制度。贵族地主把一部分土地分配给一家一户的农奴去耕种,收获归农奴所有;另一部分土质较好的土地归贵族地主自己,驱使农奴为他们代耕。这是一种榨取劳役地租的封建剥削形态。 第三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而来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公社成员原来集体耕作的大块“公田”,已经变成周王、诸侯、贵族的私田;而农民耕种的小块“私田”,原来是公社划分成大小相等的方块分给公社成员耕种的,农民向贵族们交纳十分之一的贡物,这些土地也同样变成贵族们的私田。 二、屯田制 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西汉前元十一年(前 169),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进行屯田。屯田的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劳动力、耕牛、农具是镇压黄巾起义中掳获的,有一部分劳动力号称为招募其实是被迫而来的。据说当年屯田收获谷物百万斛,缓解了社会矛盾。“于是州郡列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并群贼,克平天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曹魏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每 50 人为 1 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 民 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屯日,60 人为1 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但屯田制的剥削较重, 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分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三国时期,吴、蜀也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成就都不及曹魏。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 8 民 2 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264)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 三、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的一种土地制度。该制度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对皇室、贵族、勋臣和官吏按等级分配土地和奴婢。作为中国封建政府的重要土地制度之一的均田制,在历史的长河中历时约三百年。 北魏初年,华北及中原地区由于长期战乱,土地荒芜,人口大量逃亡。一些未曾南逃的农民,因不堪承受沉重的租调徭役负担,多荫庇于世家大族,出现了30家、50家为一户,甚至一宗近万室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按户征收的赋役收入。另外,北魏统一中国后,很多以前南逃的农民相继重返家园,其原有土地往往已为别人耕种,即产生很多地权纠纷,耽误了农耕,也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安定。为解决上述矛盾,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采纳李安世的均田建议,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周密的土地法令。均田的具体办法,都载于《魏书·食货志》内,对于授田的土地种类和田亩数额;田地的还授制度和买卖土地的限制;宽乡、狭乡的土地分配;各式户口的受田办法以及授田顺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①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④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③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④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⑤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⑥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 北魏以后,均田制为其后的北齐、北周、隋、唐等朝沿用,具体办法略有变更。北齐至隋,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 4头;另投永业田(相当于北魏的世业田)桑田或麻田20亩,此时麻田也成为永业田。北周所授露田,一夫一妻授140亩,单丁100亩。隋授田与北齐相同,但狭乡每丁仅20亩。唐授田,丁男(16~20岁)及18岁以上的中男每丁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年老及残废者口分田减半;寡妻妾口分田30亩,作户主的增加20亩。憎尼道士也授田,男30亩,女20亩。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隋唐两代都按官爵授给王公贵族、各级官吏以永业田和职分田,数额多少不等。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均田制最后瓦解。 四、租庸调法 中国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 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 ,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 租庸调法既以均田制为存在的依据,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证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加上安史之乱以后的动乱局面,均田制至大历年间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 五、两税法 中国唐代中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唐玄宗开元年(713~756)后,经过安史之乱等剧烈的社会动荡,天下户籍久不更迭,土地买卖兼并之风日盛,贫富两极日益分化,农民失地逃亡严重,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失去存在基础,旧的税制流弊日甚。德宗继位(780)后,采纳宰相杨炎建议,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得名,有几种观点: 两次分征说,即来自夏、秋两次分征; 两税合并说,即以户税、地税合并,发展而成为一种新的税收; 对土地、资产两者课税。一般以后两说为妥切。 两税法的课税原则为量出为入,课税主体为居民。“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行商由所在州县征收,负担同固定居民均等,课税标准为土地和资产。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应纳钱谷总额分摊到各州县,按各户贫富等级缴纳。纳税期限分夏、秋两期缴纳,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课税物品,原则上户税征钱,地税征米粟,实际缴纳时,以钱计税,折钱纳物。收入体制对所征两税按“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分配,成为以后赋税史中“起运”、“留存”制度的雏形。 两税法在中国赋税史上是一次重要的改革,其内容包括: 实行按财产多少征税,改变了唐代以前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 户不分主客贵贱,人不分丁中,业不分农商,一律在所居地纳税,削弱了权贵特权,有利于户籍管理,减少了隐匿,从而扩大了征税面; 以贫富为差,体现了合理负担原则; 将各种捐税合并,分夏、秋两次缴纳,简化了征收手续。但是,两税法在推行中出现有不少问题,主要是: 按资产定户等,地主豪商勾结官府降低户等,转嫁税负; 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进行分摊,但旧额多已失准,难于保证负担合理; 户等三年一定,不能适时调整; 以货币计税,人民于纳税以外,还要承受以物折钱的损失; 两税之外,又有苛杂负担。从总体上看,两税法的创建,标志着一种新的税制的开始,它奠定了明、清税制的基础。 六、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将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 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 “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这是我国税收历史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七、摊丁入亩 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又称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丁随地起,通称地丁,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的改革。为了保证政府赋役收入,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1716),摊丁入地首先在广东实行。随后各省纷纷题请,至光绪八年(1882)全国绝大多数省府都实行了此项赋役制度。各省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摊丁于地赋银,有的摊丁于地粮,有的则摊丁于地亩;或全省均摊,或各府州县分摊;有的民田与灶地、屯田分别摊征,有的通省地粮内均匀带征;个别者只将无业穷丁摊丁入地,有产之家仍不在其内。以后,各项差役、加征苛派亦陆续归入田赋,完成了赋役制度的改革。摊丁入地使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有所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制度的控制。这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八、民生主义 孙中山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经济纲领,三民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孙中山认为,民生问题是社会进化的原动力,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 、社会的生存 、国民的生计。中国作为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 , 需要采用欧洲的生产方式,发达资本,振兴实业,以达到繁荣富强的目的,同时避免欧洲资本主义制度的种种弊端。民生主义包括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两项内容。平均地权是通过核定地价,照价收税,照价收买,把因社会改良进步造成的土地增价收归国家,不使地主坐享地价增长之利;节制资本是通过大企业国有,发达国家资本和既允许私人资本发展又限制其独占垄断的办法,达到既振兴实业,开发富源,又防止私人资本操纵国计民生而造成贫富悬殊。孙中山认为,民生主义也就是社会主义。但实际上,平均地权的实施,是扫除封建土地制度对资本主义发展的阻碍,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道路;节制资本的政策措施也没有超出资本主义的范畴。所以,民生主义实质上还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只是由于这个经济纲领反映了孙中山的防止资本主义发展的矛盾与弊端的愿望,因而具有主观社会主义的特色。民生主义与孙中山的整个三民主义一样,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生主义的严重缺陷是:平均地权没有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要求和办法,节制资本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外国垄断资本的措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孙中山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提出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在平均地权方面提出了耕者有其田;在节制资本方面,提出把有独占性的外国在华企业收归国有及制定劳工法、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等措施,从而使这一纲领和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政纲有了基本相同之点。 九、中共土地政策 中共土地政策有四次变化: 国共对峙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便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对地主减租减息,对农民收租收息 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土地政策和对峙时期基本相同,但强调耕者有其田 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是从1927年冬至1928年冬一整年的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 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也规定“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并提出“抽多补少”的原则,1931年2月,毛泽东按中央决定又批示各级政府发出一个布告,“说明过去分好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出,生的不补, 死的不退, 租借买卖, 由他自主。” 这样,又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 经过在实践中反复摸索,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 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分配办法,即: 依靠贫农,联合中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党的这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分配办法是与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的土地改革政策“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相对立的,这一错误政策,实质上是“肉体上消灭地主,经济上消灭富农”的不给出路的政策。 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37年2月,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曾承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抗战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这一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战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 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1947年12月,在党的十二月会议,毛泽东强调:在土改中必须注意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满足贫农的要求; 二是必须坚定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农民的利益, 1948年4月, 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和总政策: 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建国后,1950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彻底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在这里,提出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它的经济。 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化 1956年,农村公社建立,并逐步推广 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具体形式有。(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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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裴老师 2011/2/17 8:21:02 打印 回复 短信 | ||
| 3 | 【人教版第一单元活动】“了解我国古今与土地有关的重大改革”资料 | |
| 新中国前30年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历史回顾(上) 在新中国前三十年,农村土地的经营制度历经了三次变革,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土地从农民所有、农民经营到农民所有、集体经营,最后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土地经营制度的巨大转变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成为了新中国农业生产的基础。研究新中国前三十年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能够为目前的土地流转等经营模式提供历史的经验教训,引起当今的思考。 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历经了三次变革。第一次土地制度变革是土地改革消灭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第二次土地制度变革是初级农业合作化使农村土地制度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第三次土地制度变革是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彻底废除了土地私有制,最终建立起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与土地所有制变革相适应的是经营制度的发展,由农民个体经济发展到了集体经济,而且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期的农业集体化历经了初级社、高级社与人民公社三个阶段。而总的来看,农村土地的经营制度历经了四个阶段,土地改革、初级农业合作化、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四个时期。 一、土地改革(1949---1953年) 新中国成立后,为满足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对农村原有的土地制度进行彻底改革, 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实现“耕者有其田” 的制度目标。当时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拥 有70%-80%的土地,而另外占农村人口90%的贫下中农只拥有30%左右的土地。农业生产水平也很低,1949年,粮食亩产量仅为68.5公斤。[1]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了新解放区农村的土地改革问题。1950年1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 土改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协直接领导土改运动的指示》,开始在新解放区分批实行土改的准备工作。同年6月6日,中共举行七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八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确定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2]在土地改革的同时,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积极推动农业互助合作的发展。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道路的有三种形式,即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1951--1953年间农业互助合作发展的重点主要还是临时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仅1951年,互助组467.5万多个,参加农户有2100万户,比1950年增加将近一倍。到1953年,全国共有互助组745万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81.6万个,季节性互助组563.4万个。[3]特别指出的是,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肯定了“以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1年3月下旬,长治地区召开了20多个常年互助合作小组代表会议,最后决定试办合作社,入社土地以亩评产、以户分红,分红中劳动分红不少于50%、土地分红不少于30%、公积金10%、公益金5%、教育基金5%。这些积极的做法对于今天的农村土地流转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值得认真的研究学习。 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党领导农民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地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由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交易,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而且,此间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建立是保持在农民个体所有制的范围内的,没有触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着小农经济的缺陷,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两个积极性。经过土地改革,建立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种农村土地制度 ---农民土地私有,家庭分散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农户家庭经营,初步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确立了农民家庭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运行中的基础地位,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剥削制度束缚的农业生产力,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快速发展,超过了历史最好水平。据统计,1952年全国主要农产品产量显着增加,粮食产量比1949 年增长44.8%,比历史最高水平增加9.3%,棉花产量比1949年增长193.7%,比历史最高水平增加53%。[4]农业总产值也大幅度提高,1949年为326亿元,1952年增加到461亿元,比1949年增长了41.4%。 土地改革的完成,实现了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也发生了质变。但是,土地改革所形成的农村土地制度,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 但本质上是土地私有制。建立在土地个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决定着农村仍然是处于分散落后状态的小农经济。其对于农业的生产发展的推动力显然不足,与新中国的政治建设要求也有很大距离,所以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其制度创新也是必然的。 二、初级农业合作化 (1953---1956年) 随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农村土地个体所有制的局限性明显突现。不少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难以自我解决,个体农民拥有的生产工具严重不足,生产资料和资金也十分缺乏。个体经营的力量薄弱、积累率低,无法抵御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也没有能力采用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 一家一户也无力兴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在其同时,农村约有1%到 2%的农户因多种原因而出卖土地,生活又陷入困境,新的贫富分化现象开始出现。农业的落后状况又制约了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1953年以后,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开始,对粮食、工业原料的生产需求加大,依靠农业积累的程度提高。因此,农村土地制度需要变革,以形成集中统一经营新格局。也可以说,土地制度的变革支援了国家工业化建设,也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作出的战略选择。从1953年开始,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首先开始的是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是在粮食市场出现紧张局势、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同时公布的,强调指出逐步实行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要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1954年,在农村掀起了大办农业合作社的热潮,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期间,不少地区出现了发展过急、过猛,违反自愿互利原则,强迫命令的现象。 中央及时下发文件,通过“停、缩、发”方针政策的贯彻,使情况有所缓和,农业合作化“基本上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阶段”。 与此同时,减少粮食统购数,实行“定产、定购、定销”,安定生产。1955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七届六中全会召开,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会后,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全国进入大批建社的阶段,初级社逐渐取代了互助组。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克服了以自有土地、自我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个体小农经济所不可避免的缺陷,表现出了显着的优势。在初级农业合作社,社员的土地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初级农业合作社能够在较大面积的土地上统一种植、集中经营,解决了互助组中难以解决的一些矛盾。在共同劳动、分工分业的基础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而且有能力进行农业技术改革和基本建设,有效地逐步扩大再生产。通过初级农业合作社,土地经营使用权成功地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使之具有了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实现了土地的农民所有、集体经营。入社农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以入股土地分红,拥有土地的处分权、退股自由;合作社集体对土地进行统生产经营。初级农业合作社的集体经营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提高,农业基础建设加强,农村合作经济迅速发展。1953--1956年,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持续增长。1955年全国粮食大丰收,比1954年增长了8.5%;1956年遭受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水旱风等自然灾害,仍在1955年较大发展的基础上又增长了 4.8%。[5]与此同时,农田基本建设大为改观,农业生产技术初步改进。 初级农业合作社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较大规模的集中劳动,使得劳动组织和劳动监督的难度加大;劳动的分散性与多样性造成了考核的困难等。但其中的“以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形式如果辅以先进的管理应更有价值。 三、高级农业合作化(1956---1958年) 1955年10 月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提出了重点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同时强调:已经基本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地方可以分批分期地由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在此以前,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点是发展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只是作为试点。会后,高级农业合作社就由个别试办转向重点试办。而实际上,从1956年初开始,初级农业合作社没来得及巩固,高级农业合作社在全国就进入了大发展阶段。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入合作社集体所有。”[6] 在初级农业合作社中,社员的土地个体私有,经营权与农民家庭的分离也是初步的;在高级农业合作社中,社员将土地无偿入社,大型农机具与牲畜等作价入社,农民家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基本丧失。由于在改造过程中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初级农业合作社在一年的时间内就全部过渡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到1956年12月底,高级社达到54万个,入社农户已超过1亿,占农户总数的87.8%。[7]1957年9月,中共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后的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国农村大规模地开展兴修农田水利和积肥运动。由于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高度集中,甚至要打破小范围界限进行合作,于是局部地区自发地出现了小社并大社现象。1958年8月,中央在北戴河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高级农业合作化阶段结束。高级农业合作化从1956年初开始,1958年就转入到人民公社,原准备十五年完成的制度变迁仅用了三、四年的时间就完成了。 高级农业合作化在农村建立起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业。高级农业合作化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除可以保留自留地(占全部土地的5%)的使用权外,土地及其它所有资产都实现了集体化。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置权均归集体;全体社员参加集体统一劳动。在分配方面,取消了土地分红,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标志着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的成功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确立,此时的农村土地制度完全具有了社会主义的性质。 在整个高级农业合作化阶段,全国农业生产继续向前发展,但增长速度有所下降。1957年粮食产量 为19505万吨,较1956年的19275万吨增长1.2%,1958年的粮食产量为20000万吨,较1957年增长2.5%。 高级农业合作社以公有、集中统一经营为特征,既是农业结构类型,又是农村组织类型,为后来跃进到人民公社打下了伏笔。由初级农业合作社向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变迁,是在自上而下的推动下完成的,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和渐进的改革方式,使其发展偏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级农业合作社,取消了土地报酬,使一部分人口多、土地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减少了收入,同时按劳动分配原则不能很好兑现,挫伤了大家的劳动积极性。最为主要的是高级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能力与经营规模受到了当时的经济和生产力水平的制约。没有能够进行长时间的调整发展,却直接进入到了人民公社。 四、人民公社化(1958---1978年) 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国农村大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项目的兴起要求打破社界、乡界、县界进行合作,于是局部地区自发地出现了小社并大社,拉开了人民公社化的序幕。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扩大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1958年8月,中央在北戴河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决议的下达把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向了高潮。人民公社化运动有其政治根源。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中央把“超英赶美”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 义”的总路线。同时,人民公社化运动还被认为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到11月初,全国共有人民公社26572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1%,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过程中,过分强调“一 平二调”、“一大二公”,在人民公社范围内实行平均主义供给制,使得激励不足、效率低下,加之农业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了1959年到1961年的极度困难。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召开,通过了《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确定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恢复了农民的自留地与家庭副业,取消了公共食堂和部分供给制。人民公社的生产关系调整后,农业生产水平有了较快的恢复。 在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的性质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但此时的集体已经转变为人民公社,公有化的程度极高,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完全属于人民公社,土地在生产队之间或生产大队之间能够任意进行调拨,此时连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都无偿地收归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对土地的经营规模空前扩大,农产品除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外其余全部归人民公社,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并且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后,中央提出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基本方针。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仅和产品分配权由人民公社一级下放给了生产队一级,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解决了集体经济长期以来生产和分配的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它的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的体制仍然保持着。在土地的经营使用中,人民公社拥有土地资源的绝对权力,同时也占有了农民自身的劳动权。人民公社的产权制度几乎不具有排他性,所以不能形成竞争机制。在此期间,也受到了自然条件、政治运动和政策方面的影响,农业增长极为缓慢,但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任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成绩勿容置疑。 人民公社制度着重强调了生产关系的变革,脱离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难以发展。人民公社的20年间,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农业总产值虽有所增长,但增长的速度比较缓慢,农业经济效益呈下降趋势,人民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提高。1958年到1962年,公有化程度最高,但农业生产出现了负增长。1963年到1965年,三年调整,农业生产恢复性发展。1966年到1978年,强调所有制升级,农业生产增长率极低。统计表明,农业总收入仅1976年与1965年相比增加了77.6%,而各项费用却增加了123.1%,其中生产 费用增加130.8%,导致纯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从1965年的71.82%下降到1976年的64.61%。[8]人民公社化运动,剥夺了农民退社的自由,群众劳动积极性受挫,生产绩效只能越来越差。制度安排中的“三级所有”,实际上是土地产权模糊化、经营管理集中化、收入分配平均化。特别是按照工分分配,抹杀了劳动在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差异, 本质上依然是“一大二公”,导致劳动资源的浪费与效率的低下,最终是农业生产的停滞甚至倒退。 人民公社期间,没有取得预期的成绩,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却得到了发展,重点兴建了大批综合利用的水库等,改良土地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田,大幅度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正因如此,才保证了我国粮食产量在十年浩劫期间的低增长,也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的大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今后的土地集中经营能够形成规模效益,便于机械化生产,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但家庭化的分散经营制约了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蕴含的深层矛盾及对农业进一步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则渐渐明显地暴露出来。为此,人民公社期间土地的统一经营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做法值得思考,对于在当前土地承包中“统”的层次和范围上要加强政策引导、细化措施落实。 结束语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两个文件,提出了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农村土地的经营制度由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向前迈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步。农村首先推行了联产计酬责任制,主要形式有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组、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从1982年开始,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实行政社分设,土地的经营上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以统一经营、集中劳动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制度已走到了尽头,很快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代替。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以农户家庭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经营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挂钩,“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是自己的。”1984 年初提出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1986年提出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从此农村土地进入到了产权调整深化、经营规模扩张的新阶段。 纵观新中国前三十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可以看出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是土地制度变革的核心,土地经营制度要适合土地产权制度。前三十年农村土地的制度历经了四个阶段、三次变革,土地的产权由分散到集中,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建设与完善的需要。土地的经营由分散到集中,最终还得回归集中下的分散,这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当前,我国农村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土地产权应细化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经营权三个有机部分。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提出农民占有权、使用经营权的概念,赋予农民合法的土地占有权,在土地占有权的基础上强调使用经营权。土地占有权是坚持农村土地国有的条件下把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以期由市场机制实现最大效益,彻底解放农村生产力的现实的改革途径。农村土地产权由国家所有权、农民占有权、使用经营权三部分有机组成,农民对土地拥有事实上的支配权。这样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不仅能够将土地的所有权集中到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且整个产权完整明晰,能够破解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中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以此为突破口会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2,P154 [2]王先进。土地法全书[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 [3]王琢,许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P45. [4]董辅。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P95-96. [5]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P33. [6]王先进。土地法全书[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P11. [7]国家统计局。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C].北京:统计出版社,1958,P183-184. [8]董辅。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P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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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裴老师 2011/2/17 8:25:28 打印 回复 短信 | ||
| 4 | 【人教版第一单元活动】“了解我国古今与土地有关的重大改革”资料 | |
| 参考资料: 历史上最合理的土地制度是毛主席土地集体所有制 作者:人间正道 “中华民族已经用三千年的时间,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真理:在私有制下,土地兼并将不可避免,而当土地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时,社会动荡将不可避免,改朝换代势成必然。 三千年年来,土地兼并与反兼并、土地集中与分割,始终是朝代更迭的内在动力。 直到近代,深受太平天国影响的孙中山仍然把“平均地权”作为核心政治目标。但到毛泽东手上,才算是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毛泽东比孙中山高明的是,他并不满足于“平均地权”;他更加敏锐地看到了孙中山没有想到的问题:农户间的生产能力、资源禀赋有高有低,在时间的坐标轴上,一度重新分配后基本平均的地权必然重新变得不均,土地资源必然会集中少数人手上。 这样,治与乱就形成了新的周期。 出于对这种“周期律”的担忧,毛泽东在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变了中国农村的小农生产和经营模式,首次实现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在毛泽东时代,一个村庄其实就是一个企业,村民是自已所在企业的永久职工。这种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实在是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使国家第一次能够有效地调节农村社会矛盾,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资源。八十年代后,邓公改革了农村的生产组织形式,但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邓公作为“一大二公”的坚定批评者,为什么不批评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 无疑,这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历史优越性使然。 然而,偏偏是自称邓公信徒的厉以宁、党国英们,却试图否定邓公的判断的实践。 厉党们宣称,农地集体所有制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它的产权不明,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这个指责,使我深为厉以宁、党国英们惋惜! 哦,原来要产权明晰到个人头上,大家才有“生产积极性”。这让我恍然间回到了十多年前的大学课堂上。彼时,讲政治经济学的老师,曾经这样指责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 ——你说你是工厂的主人,但你可否拿走工厂的一台机器、一件产品?这样的“主人公”可有任何实际意义? 这个论段确实是掷地有声!不幸的是,历史具有超级讽刺挖苦能力。在经过十多年国企改革之后,报纸电视纷纷宣称工厂的产权都明了,工人的积极性都高了。那么,我想请所谓的“学术精英们”找机会问一下私有企业里的工人: ——现在产权明晰了,想必您一定能够随意搬走工厂里的机器和产品?如果您不能随意搬走工厂里的机器和产品,那么您一定没有积极性? 学术精英之幼稚,这是实证。然而可悲的是,厉以宁、党国英们竟然不知羞耻地重复当年的幼稚,告诉我们:农民要能够随意种地、卖地,才算得上是“产权明晰”。学者,当以学业精进为荣。厉党们十多年来见识毫无长进,幼稚荒唐一如当年,无疑是娇纵纵他们的学术界和政策界的奇耻大辱。 以产权来评价土地所有制的得失,不仅违背常识,也违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作中,资产、资金租借是一种非常通行的行为,但如果我们相信“产权决定积极性”,那么租借就是一种低效率的运作方式,因为租借者不可能对自己不拥有产权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这个“产权悖论”足以抽空厉党们的论证基础。 其实,在市场经济中,真正的激励因素是收益。如果收益过低,那么资产和资金的所有者们也会停止投入更多的资源。 想不到厉党们竟然不懂这个最为小儿科的经济学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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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裴老师 2011/2/17 8:26:50 打印 回复 短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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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前言: 中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问题是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历代政权的兴亡治乱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衰替。 1: 夏商周时期井田制 井田制是一种国有土地制度,一切土地属于国王所有(性质公有).周王把土地赐给诸侯臣下,受田者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与买卖,兵要向周王交纳一定贡赋(内容)。那时耕地沟洫纵横,如同井字,称为井田(由来)。奴隶主强迫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注: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比较低,所以在井田上是成千上万的庶人一同耕作。井田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周代生产力发展水平。 2春秋战国时期的过渡: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 春秋:井田制瓦解 直接原因:各国税制的改革 根本原因:铁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推广 表现:由公田到私田。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大量荒地被开垦,出现井田制公田之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 战国时期: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 确立原因:1:生产力的进步促使井田制瓦解。(根本原因) 2各国的税制改革和变法使土地私有合法化 表现: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的初税亩 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依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度 3:秦朝至清朝时期的土地私有制 注: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全国的土地都变成私有土地了。 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1;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2:君主土地私有制(即国有土地)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土地兼并问题 土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则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大地主为了拥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种卑劣手段, 尤其是灾年,地主巧取豪夺让拥有土地的农民变卖自己的土地和房产沦为佃农。 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 历代调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小自耕农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维系政权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 1;北魏的均田令 2;隋唐的均田制 注: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3;清朝更名田:内容: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起源: 明未清初,明代宗室藩王们及一大批官僚豪绅被镇压后,这些被镇压的藩王、官僚豪绅所霸占的土地分布在山东、山西、湖南、湖北、陕西等地,当时清政府有的官吏建议统一回收,然后卖给农民耕种。而当时有的庶民一贫如洗,哪有钱购买这些土地呢?康熙作了一个令大部分清政府官吏张目结舌的决策,他下诏将藩王的土地无偿交给所在地的农民耕种,号称“更名田”。“更名田”的实施,使农民有了自己的田地,不再成为“流民”,不再滋生事端,赢得了民心,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反过来,农民种田取得收益后,积极缴纳赋(税),使清政府的国库日益充实起来。 康熙在实施“更名田”的同时,大胆奖励官员、农民垦荒。他针对当时一方面国库粮食不充足;而另一方面地方出现抛耕、荒耕的现实状况,在康熙十年,对新垦荒地免税的年限,由过去的三年放宽到四年,又宽到六年,最后宽到了十年;此外,康熙皇帝针对贫困农民在垦荒和兴修水利无资金、无耕牛的问题,他下令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资助。他说:“流移者给以官庄(官田),匮乏者贷以官牛,陂塘沟洫修以官帑(公款),则民财裕而力垦者多矣。”并下令调荒地垦熟后,原主不许复认,以鼓励垦荒者的积极性。 4:太平天国的天国田亩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把每亩土地按每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好坏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岁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数量的土地,15岁以下的减半。同时,还提出“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剂办法。 新中国成立前后:(土地由私有变为公有) 1: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核定全国地价,现有地价归原主所有,革命后因社会进步所增长的地价归国家所有,由国民共享,做到家给人足。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 2:共产党的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3: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4;中国土地法大纲: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了。 6:1953年,我国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农业合作社(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的集体经营形式,这个集体经营形式是从土地私有制逐渐过渡到土地公有制的转变。到1956年底,把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才真正地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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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裴老师 2011/2/17 8:27:48 打印 回复 短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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