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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绥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促进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绥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促进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中共绥棱县委办公室
                    绥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及促进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绥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促进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绥棱县委办公室
                               绥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

            

               绥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促进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推动绥棱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激发全民招商热情,全面掀起项目建设高潮,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1、人员范围:县处级领导干部,部门、乡镇、企事业干部职工等一切加快绥棱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功人员。
  2、项目条件:新上固定资产(设备、厂房)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高科技项目、创税能力强的项目。
  二、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只收征地成本;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每平方米按126元收取,投产后财政给予该企业等额资金扶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年创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企业同样的用地政策。
  2、新建企业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抵扣。新建企业五年内,年创税超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25%的奖励;年创税超2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50%的奖励;年创税超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80%的奖励。
  3、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对所争取来的政策资金县财政不留扣,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固定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基础建设县级权限内费用全部免收、市级以上相关费用帮助协调至最低。
  5、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招商局帮助办理企业注册等手续。
  三、奖励办法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对第一引资人给予奖励。投产后,每千万元奖励10万元,上不封顶。
  2、现有企业扩产或新上项目,新增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以上一年上缴的税金地方分成部分为基数,增长部分按20%给予企业奖励;新增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增长部分按30%给予企业奖励;新增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增长部分按40%给予企业奖励;新增投入超1亿元以上的,增长部分按50%给予企业奖励。
  3、乡镇新上创税型项目及引进落户绥棱区域内的项目,实现并上缴的税金都计入乡镇财政收入,在上年税收基数基础上新增部分全部拨付给乡镇,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招商活动经费。
  4、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对被评为国家级著名和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级著名和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
  5、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给予破格提拔重用。
  四、考核管理
  1、新上项目投资额度、上缴税金等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的认定,由政府办牵头,招商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配合,确认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度,最后报县政府审批。
  2、提前申请项目前期经费的,由招商局确认,主管县领导审核,县长审批。如年内未能引进项目,申请人要如数退还前期费用。
  3、处级领导干部所得奖励资金,可用于招商活动开支,剩余资金可自由支配。
  4、部门及乡镇领导所得奖励资金,可用于招商活动开支,奖励有关人员,剩余资金可自由支配。
  5、招来项目无论是落在县属地面还是客属单位,或是绥化市域内其它市县,都享受本奖励政策。
  6、对于符合奖励政策的项目,不能确认第一引资人的,或是多个部门、多个引资人时,奖励金额不变,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功人员。
  7、对于企业税收返还政策,如与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有冲突,不重复计算,按其中的最高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