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挖掘课程资源 有效开展综合实践活动
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必须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为加快推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市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评价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评价原则
(一)评价要发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水平不断提高和课程改革不断发展的作用。
(二)评价要有整体观,体现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的过程性。
(三)评价要坚持“学生自我参照标准”,而不是“科学参照标准”或“成人参照标准”,即注重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过程中的实际体验和发展程度,而不是以科学的水平或者成人的认识水平来评价学生进行综合实践活动的最终结构的科学性。
(四)评价要强调师生之间、学生同伴之间对彼此的个性化的表现进行评定、进行鉴赏。
(五)评价要尽量使用家长、学生及一般人能理解的语言描述学生的表现,避免将评价化为分数或等级。
二、评价的方式
(六)指导教师要通过观察、记录和描述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并以此作为评价学生的基础,这是综合实践活动各种评价方式运用的基本要求。
(七)具体操作中,应以“成长记录评定”与“协商研讨式评价”方法为主。指导教师在运用这些方法评价学生时要注意用文字说明学生活动令人满意或需要改进的地方。
(八)按照综合实践活动的几个指定领域内容整合的倾向性,进行“树星(或颁星)评价”也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方式。
(九)鼓励每一个学生建立自己的综合实践活动档案,及时保存活动过程的经历,及时总结活动过程的实际体会。
(十)要特别关注汇报、成果或作品展示、研究报告答辩、演示、表演、竞赛、评比等交流性评价方式。
(十一)对指导教师的评价要通过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管理指导小组对教师在活动中的构成要素进行定性定量考核。在评价主体所占比例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绝对比重。
(十二)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培教研中心)对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价可采用抽查、考查、发放调查问卷、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形式综合进行;义务教育阶段的综合实践活动要纳入市级考察科目和毕业、升学考查科目中,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并逐步与高考接轨。
三、评价的基本内容
(十三)学生参与综合实践活动的态度
1、是否认真参加每一次综合实践活动,努力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做好资料积累和分析处理工作,主动提出活动设想、建议,在学习中不怕困难和辛苦。
2、是否乐于帮助同学,主动和同学配合,认真倾听同学的观点和意见,对班级和小组的学习做出积极贡献等。
(十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情况。考察学生在活动中从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有全过程所显示出的探究精神和实际操作能力。可以以学生自我反思评价为主,兼用指导教师、学生、家长等评价主体对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中的实际表现予以全面和客观的评价;也可以对学生参与活动前后的比较和几次活动的比较来评价其发展状态;以每个学生的纵向发展进行比较,反对横向与其他学生进行比较。
(十五)学生对学习方法和研究方法的掌握情况。主要评价学生对查阅资料、实地观察记录、调查研究、整理材料、处理数据、运用工具、操作工具、交往与表达等方面的技能、方法的掌握和运用水平。
(十六)对教师的评价,侧重于对教师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组织、规划、管理、指导等方面的能力、实效的评价。
(十七)对学校的评价,侧重于对学校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状况的评价,包括课时、师资、培训、制度建设(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制度)、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学校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的管理、指导、课题研究及对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评价结果的运用,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和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发展等方面的评价。
四、评价指标的制定
(十八)综合实践活动的学生评价体系应包括两个纬度的评价项目:
1、活动过程要素,主要涉及行为能力或基本的发展状况。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或活动项目的选择和确定的状况、活动方案的制定状况、活动过程的具体行为方式、活动的总结情况等。
2、活动过程中学生的态度、情感发展,主要涉及行为所反映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发展状况。主要包括学生参与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状况;学生在活动中的合作精神;学生各种良好思想意识的发展状况,如环境意识、社会责任感、服务意识、安全意识、效率意识等等。
(十九)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评价体系,应包括教师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能力和实效两个纬度的评价项目:
1、能力要素。主要涉及活动提出、准备、实施、评价、总结、延伸等环节表现出来的创造性素质。
2、实效要素。主要涉及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中个人纵向发展状况、全体学生的满意程度、学生对知识整合运用情况以及家长、社区和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管理指导小组的基本评价等。
(二十)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评价体系,应包括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发展、教师指导水平提高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与发展三个方面的要素。
(二十一)评价指标的制定要考虑对不同类型学校区别制定。
(二十二)根据评价的重点,要对不同评价主体、评价要素规定不同的评价权重系数。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1、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价结果。义务教育阶段反对以分数等级排队,要以学校(或校长)名义书面报告家长每学期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令人满意或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附学生自评和家长反馈栏目,报告形式可灵活多样;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纳入毕业升学考试的考查科目,考查结果与各年度各学期考查结果累计,作为毕业升学的主要依据之一;高中阶段,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三年内要完成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学分,否则将影响学生按期毕业。
2、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的评价结果。以一月累计,要区分工作量、工作能力、工作效果的不同,纳入教师工作量,核发相应的工作报酬;以学期、学年累计,作为教师业务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与其他学科课程评价结果累计,作为教师评优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3、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培教研中心对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评先、学校领导晋职的依据之一。
六、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