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珊•安东尼》教案与练习、备课资料
补充阅读
1.关于女子选举权
美国由于这种调和办法,人民究竟得到了多少民权呢?当时所得的民权,只得到一种有限制的选举权。在那个时候的选举权,只是限于选举议员和一部分的地方官吏;至于选举总统和上议院的议员,还是用间接选举的制度,由人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才去选总统和那些议员。后来民权逐渐发达,进步到了今日,总统和上议院的议员以及地方上与人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官吏,才由人民直接去选举,这就叫做普通选举。所以美国的选举权,是由限制的选举渐渐变成普通选举。但是这种普通选举,只限于男人才能够享受,至于女子,在一二十年前还是没有这种普通选举权。欧美近二十年以来,女子争选举权的风潮非常激烈。大家都知道,当时欧美的女子争选举权,许多人以为不能成功。所持的理由,就是女子的聪明才力不及男子,男子所能做的事女子不能够做,所以很多人反对。不但是男人很反对,许多女子自己也是很反对,就是全国的女人都争得很激烈,还料不到可以成功。到了七八年以前,英国女子才争成功,后来美国也争成功。这个成功的缘故,是由于当欧战的时候男子通通去当兵,效力战场,在国内的许多事业没有男人去做。像兵工厂内的职员、散工,街上电车内的司机、卖票和后方一切勤务事宜,男子不敷分配,都是靠女子去补充。所以从前反对女子选举权的人,说女子不能做男子事业,到了那个时候便无法证明,便不敢反对,主张女子有选举权的人才完全占胜利。所以欧战之后,女子的选举权才是确定了。
(选自《孙中山选集》747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9月版)
2.给性别平等一个支点——谈《婚姻法》与妇女解放
宋美娅(中国妇女报记者)
三部婚姻法是对男女平等、夫妻权利平等最具体的肯定, 它给了妇女们一个支点,一个追求妇女平等解放的支点。
听说新的《婚姻法》成了热卖的畅销书,而且买者女的比男的多,这个情况与我想写的这个题目有点合拍,尽管《婚姻法》与全国人民都有关,但对妇女们来说,关系似乎还是更密切一些。纵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三部婚姻法,每一部婚姻法的颁布都对妇女的思想、生活、观念和社会地位产生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婚姻法在中国妇女的解放进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第一部婚姻法使男女双方在婚姻中权利义务对等的理想,在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成为现实。
1950年5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赋予妇女婚姻自主的权利,规定了男女平等,它是新中国妇女解放道路上的第一道曙光。
我们经历过漫长的封建主义社会,封建主义对妇女的约束和牵制,最终是通过婚姻家庭来完成的。封建社会的统治者首先斩断了妇女通向社会的道路,不准妇女识字,不准妇女参与社会活动,到了宋元时期干脆把妇女的脚都给裹了,《女儿经》中把这一点说得很明白:“为甚事,裹了脚,不因好看如弓曲,恐他轻走出房门,千缠万裹来拘束。”妇女的生存天地只在婚姻家庭里,女性无法自立,不得不依赖于男性。有关封建统治者对妇女在婚姻家庭内的制约,条条框框那就多了,“三从四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东汉女圣人班昭在《女戒》中说:“(女人)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封建礼教把妇女牢牢地钉在了卑弱的地位上。通过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女性彻底沦为男性的奴隶。
婚姻自主权的丧失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嫁谁不嫁谁的问题,而是女性人身权利的丧失,所以妇女解放,要从婚姻自主开始,“五四”时期主张男女平等的思想启蒙者,无不激烈地反对包办婚姻,提倡婚姻自主,这是解放女性的一个起点。
第一部婚姻法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对于妇女来说,这些条款堪称字字珠玑。婚姻法第一次体现出妇女是一个独立自由的人,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自主权利,这对于当时刚刚从封建旧社会走过来的人们来说,无疑是一件难以想象和难以接受的事情,就是在婚姻法颁布之后,仍有成千上万的妇女因为婚姻问题被杀或自杀,所以,1952年中共中央又下达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把对干部与人民进行有关婚姻法的思想教育工作,作为相当长时期内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党和干部中如有漠视或参与干涉男女婚姻自由,以及因此造成妇女伤亡事件者,要给以制裁。1953年2月政务院又下达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继而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普及婚姻法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妇女的平等权益、婚姻自主权利,尽人皆知,新凤霞扮演的刘巧儿“这一次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的激越欢唱,成了评剧的经典。婚姻自由成了当时的热门话题,人们对妇女权利的认识有了一个飞跃的发展,妇女解放的进程因此而跨越了一大步,可以说,第一部婚姻法是中国妇女解放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同时,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敬互爱,互相扶助,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条款都是前所未有的,它使男女双方在婚姻中权利义务对等的理想,在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成为现实。
第二部婚姻法在尊重妇女的平等权利的同时,也给妇女撤掉了“婚姻保险箱”。
1980年9月,时隔30年,我国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第二部婚姻法对第一部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妇女影响比较大的,我认为,一是离婚自由度的增加,二是计划生育的提出。
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已经把离婚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肯定下来了,这在当时是一个了不起的事情,因为在中国传统的婚姻中是没有离婚这个概念的,男人可以休妻,可以“七出”,女人只有“从一而终”,女人结婚没自由,离婚更没有自由。据资料记载,在第一部婚姻法的实行的过程中,妇女起诉的占离婚案中的大多数:“必须指出,无论城市或是乡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要求的,均以女方占多数的原因,绝不是像有些道学先生们指责的,什么女子水性杨花,而是一部分妇女在家庭中的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许多妇女在家庭中过着所谓人间地狱的生活,不但备受虐待,而且往往致死。”但是,人们受旧观念的影响,对离婚妇女不同情,甚至有偏见,认为离婚的女人没好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离婚案的处理上也往往偏严。离婚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也是让妇女倍感痛苦的问题。
第二部婚姻法中离婚条件的改动并不大,由第一部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改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动虽然不大,但却体现进一步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这一点对于妇女来说尤其重要,因为婚姻的许多禁锢是专门针对妇女的,第二部婚姻法使妇女在婚姻问题上获得了再一次的解放,随之,社会的容忍度也大大增加,对离婚妇女的压力减轻,从现在社会普遍对离婚妇女理解和友好的态度上能够看出,法律可以改变人们的观念。
另外,离婚自由度的增加,迫使妇女从婚姻依赖的心理中觉悟过来,唤起了她们自立自强的意识。不能否认,封建的婚姻价值观念对妇女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从一而终”演变成一辈子有了指靠,“事夫如事天”的传统观念多多少少盘据在妇女们的思想里,许多妇女在婚后放弃了自己事业的追求,全心全意伺候丈夫和孩子,对自己无什么要求,一心做贤妻良母。第二次婚姻法颁布以后,丈夫们离婚也容易了,这对于依然守着旧观念的妇女来说,是一场灾难,她们觉得太亏了,为丈夫为家付出的太多了,自己什么也没有,死活就是不能离婚。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不久,“秦香莲上访团”就出现了,这些现象表明,妇女在婚姻中的依赖思想很普遍,很严重。旧的婚姻要求女性牺牲奉献,与之相适应的是不能离异的婚姻制度(男子可以多妻多妾)。而新的婚姻法中,夫妻是平等的,男女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新制度的时代,还是老观念下的做法,妇女的奉献很可能就是无谓的牺牲。新的婚姻法在尊重妇女的平等权利的同时,也给妇女撤掉了婚姻保险箱,这样“残酷”的现实,从另一个方面给妇女启示,男人并不是终身的依靠,女人什么时候都要自强自立,婚姻不是永久性饭票。这样的启示对于妇女虽然痛苦,但非常有益,它有助于妇女重新考虑自己的人生价值取向,真正从婚姻依附中摆脱出来,我们知道,许多妇女就是经历了离婚的痛苦之后,重建了人生。从这个角度说,第二部婚姻法对于妇女的自强自立,有着独特的意义。
计划生育对于妇女解放的意义大致说来有两点,一是减轻了妇女的生育和家务负担,妇女们可以更多地支配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这对妇女自身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要条件;二是有助于唤起妇女的性自主、性权利意识。
第三部婚姻法更明确地体现出夫妻双方各自都是一个独立平等的人,有完全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2001年4月28日,第三部婚姻法颁布,从媒体对新婚姻法实施后的案例报道中我们看出,新婚姻法已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一次婚姻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相对比较多,增加了损害赔偿制、子女探视权、明确提出禁止重婚,重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家庭暴力等等。这些条款的增加和修订,客观上更多地保护了妇女的权益,我们知道婚姻中受伤害的更多的是妇女,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的一些案例中看,受到伤害的妻子在离婚时确实得到了赔偿,有的赔偿金额还不少,这在补偿当事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同时,也适当减弱了妇女离婚后的生活压力和风险;一些丈夫有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妇女,也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诉求于法律的保护。我从新的婚姻法中更多地是体会到了它背后的支持性理念,新婚姻法更明确地体现出夫妻双方各自都是一个独立平等的人,有完全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建立在这样理念的基础之上,如果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那么没有尽到义务,或是义务尽的不够的一方,就要用赔偿的方式来作为对对方补偿。我们一般在习惯上认为,夫妻各是半个圆,合在一起是一个整体。既是一个圆,谁多点谁少点就是无所谓的事,歌里还唱“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妇女把自己的这一半恨不得都贴给丈夫,真有了军功章人家夹着走了并不见得就掰给你一半。依照新婚姻法的理念应该是夫妻各是一个圆,相互支持但又男女平等,谁要多占了谁的,分手时还得补给人家。我觉得对于妇女来说,有了法律的保护当然非常好,但法律的保护一般是在权益受到伤害之后,如何从中体会法律精神,从开始就不拱手出让权利,可能是更积极的办法。
再比如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我国一直是存在着的,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家庭暴力发生和存在的根源,说到底是两性间权力结构的一种体现,是男女不平等在家庭中的一种极端的表现形式,也是男性对女性的一种控制手段。在民间,广泛流传着“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之类的俗话,即使在知识分子中,一些丈夫也认为打妻子没人管,新的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丈夫打妻子的恶俗的法律禁令,它的支持理念仍然是夫妻是平等的,即使是结了婚,各自仍有独立的人权。这个道理说起来很简单,但却有很多的人不明白这一点,其中包括女性自己。
从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我们明白,女性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摆脱经济上对男性的依附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但要在婚姻关系中摆脱对男性的从属心理还比较困难,封建婚姻观念中女性卑弱的心理和地位,一代一代传下来,有时还表现得挺根深蒂固。三部婚姻法是对男女平等、夫妻权利平等最具体的肯定,它给了妇女们一个支点,一个追求妇女平等解放的支点,如果我们尊从婚姻法中的法律精神,妇女们定会减少许多婚姻的悲剧,从精神上获得进一步的解放。
3.从“家”字谈到妇女解放
李大钊是我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先驱,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也是一位很有影响的革命教育家。
1919年的秋天,他开始在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的国文部教课。他在教学中很注意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培养同学们独立思考的能力。
有一次讲到关于妇女解放的问题。李大钊对于束缚妇女的“家”,从文字上作了一番解释。他向同学们提问:“‘家’字为什么是由‘宀’和‘豕’组合而成的呢?”同学们无言回答。他解释道:“‘宀’本是门字的意思;‘豕’是猪的意思;‘宀’和‘豕’组合在一块儿,就变成了‘家’字,这就表示:妇女们成年累月关在家里,喂猪养鸡,操劳家务。”
同学们一听都愤愤不平。有一位同学站起来问:“先生,人们到什么时候才能不从父姓而从母姓呢?”
坐在第二排角落里的孙桂丹站起来,说了她自己的看法:“先生,我看将来一定是女孩子从母姓,男孩子从父姓。你看这合理吗?”
李大钊先生笑了笑说:“将来会有那么一天,人们愿意姓父姓就从父姓;愿意姓母姓就从母姓。可是依我看,无论从父姓或从母姓,都不能算是妇女解放的关键问题。只有妇女真正摆脱了家庭的生活琐事,参加了社会活动,并且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才能真正得到解放。”
李先生这样的讲解,同学们都很信服。
选自《中国教育家的故事》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
4.四言诗·妇女解放
毛泽东
妇女解放,突起异军,
两万万众,奋发为雄。
男女并驾,如日方东,
以此制敌,何敌不倾。
到之之法,艰苦斗争,
世无难事,有志竟成。
有妇人焉,如旱望云,
此编之作,伫看风行。
5.尊重保护妇女,关心青少年成长
中国共产党用以指导妇女运动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其妇女观。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演变、妇女的社会作用、妇女的社会权利和妇女争取解放的途径等基本问题作出的科学分析和概括。这种妇女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妇女被压迫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现象。在远古时代人类两性曾是平等的。只是当人类社会产生了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时候,妇女才被剥夺了财产所有权,被排斥于社会劳动之外,沦为家庭的奴隶和男子的附属物。这种现象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因此它必将被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男女平等所代替。
第二,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妇女处于被压迫地位,其实质是阶级压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那里,这种状况不仅由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受社会政治制度所保护,而且通过社会意识渗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因此,妇女解放必须伴随全体被剥削被压迫人民的社会解放而得到实现。
第三,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人们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地位,归根到底是由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决定的。恩格斯指出:“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这个先决条件,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充分实现。
第四,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仅为生产关系所制约,也为生产力所制约,不仅受物质生产水平的影响,也受精神文明程度的影响。推翻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为实现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根本的保证。但由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达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第五,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的作用。妇女与男子同是人类历史前进的推动者,同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应该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在人类自身生产中,妇女更具有特殊的价值,作出了特殊的贡献。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法律规范和道德风尚。
《全党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1990年3月7日),《人民日报》1990年3月8日